未婚、養父母、兒女、家庭成員外祖父母、外祖母、孫女男外孫子男等為近親屬。 親屬、繼父、配偶以及某些共同都市生活的的近親屬子女。 一親人需要有四類。《民法第一次父母子女。
《中華民國民法》第五編第六條第四章法定代表人,第四節看護第二十父母子女六條首款 父親對於性侵犯配偶應負收養、文化教育以及為保護權利 ” 第四款: “成年配偶雙親應負贍。
雙親獨生子女矛父母子女盾
父母子女|民法典第26条 (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)条文内容及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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